保定市福建商会 内各行业企业信用信息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会内各行业企业经营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建立多方监督机制,促进商会内各行业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会内企业信用信息的建立和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条 保定市福建商会负责商会内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核实和公布
第四条 商会内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保定市福建商会对申报的企业信息和项目管理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经市、区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已妥善解决的投诉问题,不记入企业信用信息。
第五条 商会内企业信用信息数据采集按照企业自评、商会理事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专家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商会内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实行年度填报确认制度。
第七条 通过保定市福建商会网站公示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示期为七天。
第八条 公示期间,商会内企业及相关部门对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向保定市福建商会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保定市福建商会接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在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九条 公示期结束后,保定市福建商会根据异议处理结果最终确定商会内企业年度信用等级。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信用记分办法和等级划分
第十条 商会内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基准分为100分。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企业信用得分由高到低,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具体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信用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至100分的,为优秀企业,信用等级为AAA;
(二)信用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至89分的,为良好企业,信用等级为AA;
(三)信用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至79分的,为合格企业,信用等级为A;
(四)信用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至69分的,为基本合格企业,信用等级为B;
(五)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下,为不合格企业,信用等级为C。
第十二条 商会内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实信用等级为不合格:
(一)在本年度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因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或越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因企业责任被媒体公开曝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聘用无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项目经理的;
(五)挪用工作专项资金的;
(六)被市、区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日常巡查公开通报后不及时整改,或者一年内被公开通报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七)企业在信用信息采集过程中,拒不上报信用信息的;
(十)经市、区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第十三条 保定市福建商会可根据工作实际对信用信息的具体评价内容、方式和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