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保定市福建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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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 9:30-17:30

保定市福建商会 各行业诚信服务自律管理规约
        

为切实加强保定市福建商会各行业的信用建设和自律管理能力,营造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守信践诺、共同发展的良好环境,维护企业的正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树立商会和行业的良好形象和社会信誉,促进制笔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保定市福建商会各行业诚信服务自律管理规约”作为商会内各行业企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保定市福建商会由在保定投资创业的福建籍企业家、工商界人士和相关团体自愿组成,经福建省统战部、福建省工商业联合会及保定市工商业联合会、保定市总商会审核同意,保定市民政局审批,于2013年3月19日注册成立,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是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纽带和桥梁,商会以“服务为根本,发展为目标”为宗旨,维护商会内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规约以规范商会内各行业及相关企业生产经营的市场行为,提高诚信意识和自律管理能力,为商会内提供公开、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促进企业做专做精做强,确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为主要目标。

 第三条:本规约所商会内各行业企业都应该遵守本规约。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四条:本规约提倡各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的产业行业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积极落实国家相关政策。

第五条:本规约提倡商会内企业弘扬团结、互助、协作和发展的精神,积极参与和支持涉及行业发展重大问题的研讨、协商、协调活动,抵制损人利已不良行为,发挥各行业优势,促进行业企业良性发展。

第六条:本规约提倡商会内企业遵规守纪,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强自律,不断加强法制教育和自律诚信建设,塑造良好企业文化、企业品牌和社会信誉。

第七条:本规约提倡商会内企业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员工的技术和业务水平、职业道德水平,提高企业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加快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增强自身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

第三章   行业规约

第八条:商会内企业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按照合同经营,对客户承诺的合同条款必须严格履行。如履行中因各自理解不同造成的误会和纠纷,应及时协商解决。重视诚信建设,不断增强诚信意识,提高企业自律能力和公信力。

第九条:商会内企业要加强企业管理,按标准组织生产,不断完善各项管理体系、产品认证,自觉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第十条:商会内企业要自觉尊重并维护知识产权,应重视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工作,积极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要以合法公平的方法获得科技成果,专利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

第十一条:商会内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要遵守广告法,不作虚假广告,不误导消费,不贬低他人产品,不损害其他企业声誉;要严格坚持质量保证制度,不生产经营伪劣产品,不以次充好,不弄虚作假,坚决抵制损害行业、企业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商会内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要重视对人才的培养、使用和爱护,商会内技术交流和人才流动要通过正常渠道,不得用不正当的手段窃取对方的技术和挖走对方的技术人才。

第十三条:商会内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提倡公平竞争,不侵犯同行的商业秘密、不散布损害同行信誉的言论,不搞互相倾轧的恶性竞争,对于同行业务要互相照顾,加强协商,不以眼前利益损害行业和企业的利益。

第十四条:商会内企业如发现欺诈或可能给同业企业造成损失的不良行为,应及时告知商会,以便由商会调查核实后通报全行业,减少和避免同业企业的损失。

第十五条:商会内企业要认真做好本单位生产经营状况的统计分析,及时、准确向商会提供有关资料,以利商会准确掌握行业情况,为政府制订行业规划和扶持政策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商会内企业应积极支持和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服务活动,如培训、座谈、内外交流活动,展览会和专业委员会活动等,推动商会服务工作的深入。

  第十七条:商会内企业要自觉履行社会公共责任,重视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增强环保意识,发展循环经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章   规约执行

  第十八条:为保证行业规约的可行性,中国制笔商会将本规约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讨论通过,通过后专门做出关于发布《中国制笔行业自律诚信规约?的决议,号召商会内企业积极履行。

  第十九条:商会常设机构(秘书处)受理书面投诉,并不定期与地方商会、区域经济所在地方政府、相关专业委员会通报本规约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本规约的行为秘书处可组织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执行本规约中发生的企业纠纷或争议,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也可向本商会提出协调的书面申请,由商会秘书处按本规约进行协调处理。

  第二十一条:建立考核和奖励制度,把遵守本规约的执行情况作为企业信用定级和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服务的依据。对严格遵守本规约的会员企业,给予商会内表彰、授予荣誉称号和优惠服务。

第二十二条:凡有消费者书面投诉,由商会秘书处及相关单位调查,情况属实者,将调查结果报告理事会,由理事会对违反行业规约的企业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告、警告、商会内通报,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约所列条款,凡与国家政策法规不符或国家已有相关规定政策的,均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规约在试行过程中,商会内企业可以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供商会综合修改时参考。

第二十五条:本规约的制订、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由商会理事会负责,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商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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