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福建商会会费收取及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费收取行为,加强本会的会费管理及使用,保障本会的合法权益和正常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盈利组织财务制度》、《保定市福建商会章程》和《保定市福建商会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参照其他商会并结合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按照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原则,商会的财务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财会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制度。
第二章 会费收取
第三条 为增强本会的自身活力,使之走上“工作人员自聘、活动经费自筹”轨道。在国家政策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会向所有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按本办法的标准收取会费。
第四条 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本会收取会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收取。会长100万元/届、副会长1万元/届、理事2000元/届、会员500元/届。
第五条 会费收取实行每届一次缴纳制度。本会于每届换届前一个月向会员发出下一届会费缴纳通知,会员应在换届前缴纳。新入会的会员,须缴纳当届会费。
第六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需调整,应由本会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并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章 会费管理
第七条 本会财务部门负责会费的收取,本会收缴会费后,应向缴费会员开具由财税机关统一印制的正规收据。
第八条 会费存入商会对公帐户,建立会费收支帐目。年度节余会费,须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第九条 会费收支管理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报告,换届时向会员代表大会作综合报告,商会会员享有知情权,并负责对会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会费使用
第十条 会费使用
1、事业费:主要用于开展学术交流、调查研究、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举办宣传、展览等。
2、会议费:本会召开的常务会长办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年会、报告会、表彰会、工作会等。
3、办公费:本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办公、通讯、差旅、设备购置、维修、租用办公用房、订购业务书籍、报刊等。
4、印刷费:编印有关资料、简报、文件,出版、发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书刊、报纸。
5、本会办事机构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
第十一条 各项开支必须本着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保定市福建商会财务管理制度》确定的分级审批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本次会议通过后试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
保定市福建商会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